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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的内容,在当地政府主持的新闻发布会上所宣传的合法企业,居然是当地最大的造假企业,新闻发布会上向记者公布的整治合格企业,居然第二天仍在生产和销售侵权产品。

该地的问题被曝光和查处后,仍有不少新的同类侵权企业在周边地区被核准注册,其嚣张的气焰简直达到了无法无天的程度。虽然该地先后有两位主管经济的副市长因经济犯罪受到了法律的制裁,然而当地政府支持的非法经济以及由此形成的利益集团等,并没有受到更广泛深入追究。

以个体私营为主的大型集贸市场,大多数都有政府投资的背景。为了尽快收回投资,一些地方政府甚至给普通公务员下达招商引资的任务指标,在这种形势下,市场准入和监管成为形式,再加上税收实行包税制,以现金交易为主,这些市场成为走私贩私、制假贩假、商标侵权、洗黑钱、偷漏税等违法犯罪的乐园。

总而言之,在利益的驱动之下,官员们与造假企业相互勾结狼狈为奸,已经对正常的经济秩序造成了很大的困扰。

目前范氏投资集团旗下被仿冒的企业,已经不限于低压电器和火腿肠产品了,现在已经出现了各种其他电子产品,即便是cfanss出品的个人电脑,也有了假货在市场上流行。

范无病对此感到有些忧心,虽然他并不担心企业会因此倒下,但是国内愈演愈烈的造假行为,着实是让他很不痛快,这样会造成一大批优秀企业被假货所打倒的。

就以山西的白酒行业为例,原本就是一个非常成熟稳定的行业,但是在外籍入晋人员开始采用工业酒精勾兑之后,整个市场秩序就全部乱套了,不但是已经成型的市场遭到了毁灭性的打击,也使得消费者对于晋酒的信心大幅度降低。

不说别人,因为几次假酒致人死亡的消息曝光之后,原本喜欢喝汾酒的范无病,此时都只能让山西分公司的员工亲自去酒厂里面提货,这样的酒才敢喝。

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自然就更是面临这巨大的困惑了。

范无病考虑了一下,自己企业当中的高端产品,比较容易打假,通过开通声讯服务电话之后的方式,结合出售的商品自身所带有的防伪代码等,就可以很轻松地帮助消费者鉴别该商品的真伪,借助自己公司完善的消费和管理网络,公司的高端产品完全可以在销售当天之内就全部进入公司电脑数据库当中备案。

但是对于低端产品,这么做就不可行了,那会使得成本骤然上升,东西就没办法卖了。

像对于火腿肠这样的生产门槛儿低投入成本也低的简单食品类产品,就很难解决假冒伪劣的现象。

范无病也就这个问题跟自己的高管们讨论过这个问题,大家就一致认为现在假冒伪劣产品密集出现在市场上的原因,还是因为造假的犯罪成本非常低所导致的。

尽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面规定了买到假货可以获得双倍赔款的条目,但是在具体实践当中,就不是那么容易了,消费者要证明一件商品是假货所付出的代价,往往是要比商品本身的价值高出很多的,基于这个原因,一般也很少有人在这个问题上较真儿,而是自认倒霉而已。

“我们得制造激光防伪标志以及其他一些低成本高技术的防伪手段”范无病对手下众人指示道。

既然难以使用行政手段来解决,那就只有求助于技术手段了。

第三百五十八章 职业打假者

虽然说以范无病现在的人脉关系,要压制那些假冒企业说在的当地政府官员们也是轻而易举的事情,但是这么做却有些不妥当。

所谓光棍不挡人财路,这么做固然是比较霸气一些,可是也容易得罪人,毕竟人家是依靠这个来积攒政绩的,你这边儿打假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人家那边儿充当保护伞也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两相比较,自然是自己的利益最重要了。

不管你有多大的靠山,只要是挡住了别人的上升渠道,就会遭人记恨。

范无病抽空儿跟总部那边儿联系了一下,说明了自己的指导原则,要他们尽快拿出一些有针对性的防伪手段来,并且要结合广告做出快速反应,向广大用户告知此事。

按道理,打假本来是政府职能部门的分内之事,企业打假是不得已而为之,属于逼上梁山。企业除了要对付造假者之外,还要花费大量的精力和职能部门周旋。不仅如此,国内企业的产品如果被假冒,最怕媒体曝光,因为一旦曝光很容易导致用户群体的流逝,另外高额的预算也难以保证打假的计划性和延续性,多数国内厂家认为自己暂时还没这个资本。

几乎所有参与打假的企业都认为,国内对制假售假处罚太轻是当前打假工作存在的核心问题。处罚轻不仅使打假失去应有的威慑力,而且会形成全社会对假冒行为地姑息迁就,助长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甚至衍生出造假可以发展地方经济的怪论。

范无病等人在讨论过很久之后认为,只有加强对造假分子及其协从的刑事查处力度,才能有效解决国内的制假售假问题。从立法方面说,刑事起诉面临的最大障碍是缺少明确合适地法律规定,来判定制售假冒产品行为是构成犯罪,还是只应受到罚款和没收等行政处罚。

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确立了一个追究制售假冒产品的不法分子刑事责任的全球性标准,即任何达到商业规模的造假案件都应该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国内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在这方面不符合上述标准。

另外,还有几个互相关联的实际操作问题也阻碍着司法机关对造假分子的刑事调查和起诉,其中公安和检察部门缺少必要人力物力、对执法工作人员培训不足、地方保护主义盛行、行政机关和司法部门间缺乏协调和合作。公安机关的介入和调查取证应该在对制售假冒产品地不法行为产生怀疑后就开始,而不应在犯罪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标准之后。

这些具体操作问题,与上述有关起诉标准的法律问题有一定联系。由于有关刑事起诉标准不清楚或太严格,例如法律要求提供证据,证明造假分子曾经销售或制造过价值超过人民币五万元的假货,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通常拒绝追究造假案件地刑事责任。

以罚代刑地做法也相当普遍。由于经费地紧张和利益地驱使。还由于法律法规地模糊和缺乏精确制约作用。对于一些已经涉嫌犯罪地造假行为。执法部门往往不去认真取证调查。一般采取没收假冒产品、没收非法所得、处以罚款地方式结案。而不是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