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宋帝国各级衙门行政主官手中的司法判决权逐步剥夺由大宋帝国大理寺组成的帝国司法法院体系,逐步接管各级案件审理及司法判决权。
大宋帝国大理寺衙门暂时充当大宋帝国的最高法院除了审理特大国家类案件之外,还要充当法院体系的最高单位,要在最短时间内在帝国各省,州,府,郡,县设立法院体系,以图在最短时间从帝国各级行政主官手中接过,案件审理及判决权。
大宋帝国御史台,取消职能中,凡是对大宋帝国体制内贪腐成员,无论是军队,企业,科研领域或者是宗室及国防企业,只要有贪污公款,御史台就有权进行调查。
根据三师调整,御史台即日起主抓大宋帝国案件审理审查调查工作。与督察院合并,正式下沉到地方。
也就是说,以后大宋帝国的案件调查工作由治安部主抓审讯侦破,抓捕到案后进行证据收集及相关流程完成之后,转交相关法院,由法院依法判决御史台进行最后审理,确定无误之后登记造册。
大宋帝国治安部立即开始筹建并加大人力物力投资,要求省建厅,郡,州,府县都要有配套班子,各农庄和乡镇配备治安所。人员选拔不受地区主官和行政系统管辖,由系统内自主管辖,人事调动归属,上一级治安系统的内部组织部负责处理。
治安官的主要人选是,一是退伍军官,二是治安系统自身培养的后续力量,以及少部分原留用人员组成。
仿照大宋帝国陆军军队军衔制提出,大宋帝国治安官官衔制度,设立治安官官衔体制保证上升通道正常。同时,根据军队标准,实行半军事化管理。
根据大宋帝国治安部在大宋帝国圣天子赵宇陛下的指导下提出,治安官职业化标准要求。
大宋帝国御史台与大宋帝国都察院两步撤销合并,为大宋帝国司法督监院为下沉单位,除中央设立司法督监院外,各省州府,郡县地方要设立分部的设立组织是按进行审理调查,
加院认为,法院审理不出现问题或治安部在审理调查过程中存在证据缺陷,可以将材料打回,要求重新审理。
另外,由于司法体系工作的特殊性,根据大宋帝国圣天子关于司法工作的相关指示规定:大宋帝国司法系统的有关部门包括:治安部,法院和司法督监院三个系统坚持内部晋升,内部考核制度,如非必要不外调,或者是从外部机关调人进入三个系统。
另外三个系统有自主决断权,如非必要,在一般情况下,配合当地行政主官行使权利,但涉及本部门职权和专业,需保持独立自主性,必要时可以申请上级负责单位。
帝国各级行政主官如非必要,不得以任何形式插手三个司法部门的正常业务运营及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