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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年之大土匪

清代社会的警察----衙役

更新时间2011117 23:41:48字数:3192

1905年,清朝建立了巡警部,从此翻开了中国近代警察的历史。而在此之前,具体承办捕盗缉凶、查赃验尸、巡逻打更、禁赌禁毒、站堂行刑、解囚守狱等等治安事务的,则是各级政府中招募的衙役。本文对其作一些简单介绍。在清朝,基层州县政府里,衙役一般设置为皂、壮、快三班,俗称为“三班衙役”。皂班的衙役叫皂隶,目前在一些严肃的影视剧和传统戏曲中还能看到他们的形象:官员出堂或出巡时,手执刑杖,或站堂或开道,为官壮威。审案时,主官下令用刑,他们充当打手。壮班的衙役称为民壮,其职责是押解钱粮响鞘一种专门装银子的木筒。古时候上缴税款全是沉重的银块、成车的粮米,车载人抬,十分不便,需要大量的政府工作人员护送。这种艰苦劳累的差事就是民壮的主要职责。除此之外,官员出人,他们要护送。平时对城池、仓库、监狱要进行巡逻守护。所以,从职责上看,民壮更近似于今天的武装警察。快班,又分为马快与步快。顾名思义,马快是骑马行动的,步快是靠两条腿行动的。但他们的职责相同:催征地丁、契税,手持传票传唤原告被告等等。如果壮班人手不够,也要协助护送官员,押解钱粮。所谓“三班衙役”,不过是个概称。事实上,除了皂、壮、快班外,衙役的名目种类大约还有十余种。如,有专门捕盗缉凶、解囚查赃的捕役有专业检验尸伤凶伤的件作有专管监狱犯人的禁卒等等。非常明显,捕役就是现代意义上的刑警,件作是名副其实的法医,禁卒则相当于今天的狱警了。在满清地方政府衙门中,衙役数量一般是官员的40倍。这些衙役又分为正役和帮役两种。正役可以上报户部报销工食银两帮役没有工食银两可报销,但也需经过省衙门认可。除正役帮役外,还有一种白役。白役不上名册,是正役私带的帮手。清政府曾三令五申禁革白役,非但没有收效,反而越禁越多,最后变成“一名皂快,帮丁数十”。按规定,衙役要从“纳粮二石至三石之良民中选拔”。一石约合今日150公斤,二石就是300公斤。能缴得起300公斤至450公斤税粮的,必是小康之民。这些人要充当衙役,也需递交“自愿投充”的申请,由知县县长批示“准充”后,方能录用。一旦成为正役,一般都要充任终身。因为当了衙役,不仅可以免除摇役、差役的侵扰,更可以在办案和执行公务时每年敲诈勒索到近千两白银的外快。在清代,发了案一般都是左邻右舍报告甲长,甲长报告总甲长,总甲长察报知县。对于命盗重案,知县需要亲往。一般案件,便派捕役书吏等出警办理。到了现场,捕役侦察缉捕、查赃勘验,件作检验尸伤,书吏记录证词,总之是各尽职责,尽量搞清案情,与今日出现场无多大区别。查出实情,由刑书专司文字录供之人起草案情详文,画押用印,以备汇报。由刑幕知县的私人顾问,或称师爷根据案情引用律例作出“拟律”意见,然后将案犯、佐证、凶器、审录等等一同点查清楚,解送上级知府衙门。一件刑案就算在县府办理完结。如果案犯一时抓不着,需委派捕役外出抓捕,那么往往一方面优待捕役,多给他盘缠另一方面监禁他的家属,让他在外尽职尽责,不敢逍遥。捕获的人犯,初步审理后收监。监狱分内外两监。强盗和斩绞等重犯关内监,其余的人犯关外监。女犯另置一室。一般来说,轻罪犯人审理清后,或答鞭抽或杖打屁股,当时就处罚完了。关押进监狱的自然是犯罪严重、知县无权处置的。这些人又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尚未审清、尚未结案的现审案犯另一部分是县府已审完,需押解到府衙和省衙审理,或者已经经过上司审理,又被押解回县府等待刑部批文的人犯。刑部批文下来,如果是斩绞立决,那么就可以执行了。如果是军流徒刑,那么就要在两个月内押解犯人起程。如果是监候,那么则需继续关押,等待秋后再审。在办案过程中,往往要涉及乡邻证人,需要带回县府随审。这些人既不能与人犯关在一起,又不能放任。于是,原本是三班衙役值班室的“班房”,便发展成了羁押未决犯、乡邻证人的处所。以致后来人们更是用“坐班房”泛指了监狱。不过,即使在当时,政府也严禁设置班房,但班房却普遍存在。有的县里更是多达十余处,关押人数多至八九百。班房羁押的人员没有期限,所关之人二三年不能得见县官,每日只给稀粥一碗,终年不见天日,苦不堪言。关在监狱中的人犯,情况更好不到哪儿。不仅生活悲惨,生命也毫无保障。有钱的,可以住“净室”,甚至自己购置“精舍”居住。而无钱的就住“套监”。所谓“套监”,周围是一圈木栅栏,地面污秽潮湿。铺一层霉烂的腐草,蒸发出恶臭气味。人犯进人,不能卸掉械具,两手还要系在木栅上。稍过一阵儿,草堆里的蛆虫爬遍人身,眼耳鼻唇,凡有穴的地方,虫满其中。挨过一昼夜,壮汉能生存的,“十不得一二”。牢死的人犯,清律称为“痰毙”。清朝每年死刑案件不过三千多件,而“痰毙”之人却达上万。可见其惨。关押的人犯,县衙审理完结,还需押解至府衙和省衙复审。钦部要案皇帝和刑部挂牌的大案还得将人犯押解至京都刑部监狱,审完再押回原地。判了徒服劳役刑的,押解到各地的骚站专为公差设置的招待所当差。判流也叫军流,指充军刑的,多发往东北、新疆给披甲旗兵为奴,也有发往边远无人的烟瘴之地当差的。押解人犯的过程,水浒中有多处描写,清朝时与此大致差不多。需提及的是,不管押解路途远近,耗时多寡,费用全由解差衙役自备。押到府省监狱,一名解差需要在监陪伴人犯,另一名解差需要在外筹送囚饭。其中的苦秽,常人自然难以忍受。于是很多接到解押任务的衙役便雇请人代劳,自己则名为“督解”,实际并不上路,只在本县催逼人犯家属,筹备所需钱款送到府省。衙役在清朝地位十分低微。法律就直呼其为“贱役”。上至皇帝下至百姓无不痛恨和鄙夷之,认为他们是“无赖之徒”、“积年惯盗”。在家族中他们也要被人唾弃。充当了衙役,需要忍受开除族籍、逐出家门、死后不准人祠等处罚。后世子孙也不能参加科举考试。但是政府和社会又须臾离不开衙役,他们是最基层的执法人员,老百姓正是从差役的活动中感受国家的权力和法令的威严。而他们的生活费用却少得可怜,正役每年也只有六、七两白银的工食银,还不够一个月的生活费。这种极为矛盾的状况,使得官府不得不对他们的敲诈勒索采取避而不问的态度。于是,差役们便堂而皇之地伸腿要钱,如狼似虎地任意勒索。对原告要“买票”指传票钱,对被告要“饭食钱”、“车钱”、“辛苦费”,对人证要“差使钱”,拿人则要“鞋脚钱”、“轿子钱”。原被告要求和息调解时,要“和息钱”。特别是遇有盗窃案件时,衙役便将邻居中家底殷实、无人在外做官的,指为“窝户”,拘押要钱,有时一连拘押数家。被拘押的有出至七八千的,有出至十数千的。老百姓告状,花钱不到位,则开堂无期。虽然县官屡屡催促,但衙役总以人证不齐为由搪塞。衙役之危害,最大的是草菅人命。清律对刑具和用刑有严格的规定,严禁官役滥施刑威。但具体执刑时的舞弊行为却仍避免不了。比如刑杖,长短粗细可以有规定,但新旧、燥湿却无法规定。新刑杖有棱有角,湿重而且多刺,损伤人体严重。旧刑杖磨损得圆润光滑,干燥轻巧,相比较,伤人自然也轻。行刑时讲究更多,力度大小不必说,杖打的部位也很有区别:打一杖,又隔开一点打一杖,然后中间再盖一杖,这种打法,皮无破损,但内里肉却像腐烂的瓜瓤,“十有半活者”。而贿赂了衙役,便一杖一杖重迭着打,皮破血出反而不死。草营人命的衙役,往往有两套刑具,标准的一套供上司检查,滥设的一套才供常用。用刑轻重,人犯生死,皆以银钱为尺度。所谓“不仅重刑死人,轻刑也可死人不仅轻刑生人,重刑也可生人。”清代衙役的危害,除了说明专制政体下司法本身代表着黑暗而外,也预示着专制政体下的传统社会已经容纳不下法制的全部内容。对于这种危害,清最高统治者并不是不清楚,也不是不想限制。但是,尽管谩骂抨击之声不绝于时,却始终没有找到一套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也许这才是清代衙役制度的最可悲之处。

第1章 离奇重生

更新时间20101224 12:38:18字数:3521

“天生我才必有用,千金散尽还复来。”江涛仰头饮了一大口酒,心中沉吟道。

人生不如意十有八九,可与人言无二三。

江涛想到此,自言自语道:“呵呵,大学刚毕业时野心勃勃,现在已毕业五载,却还是一事无成,真是不堪回首,时也,命也”

落寞的声音有点响亮,此时已是星空如海,他正蜗居在郊区的租房内,不一会就从隔壁传来了一阵喝骂声:“小江,鬼嚎个什么,还让不让人睡了”

江涛不再多言,心中却有些不忿,暗道:“你小子天天带一些女的回来,把床搞的咯吱响的时候怎么不说话了,靠,算了,明天还要上班,怨天尤人又有何用我现在才27,老婆会有的,房子也会有的,这点挫折又算什么愈挫愈勇,百屈不饶,才是俺的座右铭。”

江涛望着还剩小半瓶的白酒,不舍道:“今朝有酒今朝醉,毕业后就没醉过了,把这瓶喝完就睡,明天又是一个新的开始。”

咕嘟

一瓶酒已尽,江涛顿时只觉一阵天旋地转,呼吸也有些急促,一下子跌倒在地上。